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805号 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莲花南路****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676230105N。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赪、张红梅,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三金日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桂林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骖鸾路**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9744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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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邹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国中、李佳俊,上海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三金日化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审理中,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因需要重新取证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上海洁诺德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