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10民初234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系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万秋凤,女,汉族,1963年8月18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万秋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秋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万秋凤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