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04刑初132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小琼,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穗越检刑诉〔2020〕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小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4月开始,被告人莫小琼在其承租的广州市越秀区人民中路操场前2号南夜眼镜市场二楼某铺内销售假冒“RAYBAN”、“CHANEL”、“DIOR”、“GUCCI”等注册商标的眼镜,并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存放于其承租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中路461号某房。
2020年8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某铺将被告人莫小琼抓获归案,在该店铺及上述201房内缴获假冒“RAYBAN”注册商标的眼镜共6020副、假冒“CHANEL”注册商标的眼镜共650副、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眼镜共2320副、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眼镜共1030副、销售单据14张、记账本8本、手机1部。
经审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莫小琼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合计人民币103,388.00元。
经统计,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眼镜货值合计人民币110,220.00元。
截止2020年8月19日,涉案“RAYBAN”、“CHANEL”、“DIOR”、“GUCCI”等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范围包含眼镜。
认为被告人莫小琼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莫小琼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莫小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小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莫小琼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莫小琼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RAYBAN”眼镜6020副、“CHANEL”眼镜650副、“DIOR”眼镜2320副、“GUCCI”眼镜1030副、销售单据14张、记账本8本、苹果牌手机1台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