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9民初10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代县久久辣鸭脖,经营场所山西省忻州市代县大南街。
经营者:赵某。
被告:赵某,男,代县久久辣鸭脖经营者。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对代县久久辣鸭脖、赵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回对代某、赵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