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249号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论岘路。
法定代表人:徐汶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巍,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柘城县祥鹏百货店,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经营者:周金朋。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柘城县祥鹏百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美丝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