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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宗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1702刑初1258号之一
案件名称岳宗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宗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02刑初1258号之一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宗胜,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山东省曹县,捕前住菏泽市牡丹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爱国,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以(2019)鲁1702刑初1258号刑事裁定,对牡丹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岳宗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案中止审理。

经查,不能抗拒的原因已消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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