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580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
法定代表人:高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元全,男,1987年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南波,男,1983年出生,汉族,系原告员工。
被告:山东隆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红梅。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隆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