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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81民初4534号
案件名称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4534号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恩宝,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红星路吴家天桥文具。

经营者:吴玉成。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清市天桥街玉成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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