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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尧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知民终494号
案件名称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尧洪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尧洪伟;刘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知民终4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凤起东路**五福天星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友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尧洪伟,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杨,四川管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旭,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上诉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拇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尧洪伟、刘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杭州小拇指公司作为本案原告,主张原自贡小拇指汽车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小拇指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悬挂“小拇指”等标识,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以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已被其股东注销,民事责任应由股东尧洪伟、刘旭承担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尧洪伟、刘旭立即停止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但杭州小拇指公司并未对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南湖分公司实施的行为主张权利。

同时,涉案(2018)川自国证民内字第10221号公证书显示,原自贡小拇指公司与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南湖分公司系在各自的经营场所分别经营汽车维修服务,应分属两个独立的行为。

一审法院在杭州小拇指公司未对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南湖分公司主张权利的情况下,直接判令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对其自身被诉侵权行为及原自贡小拇指公司南湖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超出了杭州小拇指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一审法院存在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另外,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额亦明显偏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3知民初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3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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