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60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瓷天下陶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东门大街**(店铺名称:瓷天下)。
经营者:李二锁。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淮安区瓷天下陶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0年11月16日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数额由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