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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开发区吴家永日用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29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开发区吴家永日用百货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开发区吴家永日用百货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29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开发区吴家永日用百货门市。

住。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南沿村镇西街村邯临路北/div> 经营者:吴家永。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磁县小彩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子垚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邯郸开发区吴家永日用百货门市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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