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2民初6865号龙岩市信众和贸易有限公司、陈伟玲:本院受理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信众和贸易有限公司、陈伟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686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龙岩市信众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0000元;
二、被告陈伟玲对被告龙岩市信众和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信众和公司、陈伟玲负担850元,原告格力公司负担2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