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民初209号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茌平县。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廉海涛、温晶,山西宁丰(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县瑶峰镇好益佳便利店,住所地:夏县。
经营者:卫鹏。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县瑶峰镇好益佳便利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