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02民初13813号原告:山东便利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江苏言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毕强,经理。
原告山东便利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山东便利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便利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山东便利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