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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民终2714号
案件名称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民终27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市新路**集耀广场首层T08(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吴南洲。

上诉人(一审被告):罗东伟,男,汉族,1982年8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div>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玲,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创公司)、罗东伟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觅客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以其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当庭调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为37.5元,由上诉人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负担。

广州众创通讯设备有限公司、罗东伟多交纳的37.5元,本院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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