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59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上水**。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梦媛洗化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市场******门市经营者:陈建红。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梦媛洗化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