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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会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4知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会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会聚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知民初231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会聚便利店,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城区施庄村友谊街东段/div> 经营者:郭凯凯。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化公司)与邯郸市永年区城区会聚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

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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