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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昊源钰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212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昊源钰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昊源钰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212号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

法定代表人:雷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志兵,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昊源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谢湖。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昊源钰科技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08××××.9)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华思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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