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7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旗,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七坦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立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宇,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郭旗因与被上诉人瑞安市豪运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2知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郭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郭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