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752号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市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810066889。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MC67X。
法定代表人:韩瑞。
被告: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东路******码:91360902MA38CXF437。
法定代表人:刘宏博,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春市晨栩贸易有限公司、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