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721号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鲍崽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武星,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腾,广东卓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侠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可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