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800号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黎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苏孝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芳,女,1998年5月18日出生,系。
被告: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平安大道中道西路正商环湖国际**法定代表人:高焕长。
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