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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固始县明朗博视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5知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固始县明朗博视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固始县明朗博视眼镜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5知民初276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雅斌,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明朗博视眼镜。

住。

住所地:固始县/div>投资人:苏x。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县明朗博视眼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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