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631号 原告:杨卫,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豪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元岗村下元岗东街****楼101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K7QK26。
法定代表人:丘志晓。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杨卫诉被告广州豪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卫申请将其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广州豪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杨卫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杨卫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负担。
原告杨卫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