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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赵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29672号
案件名称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赵川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赵川;深圳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29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艺展中心**327-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85FB0L。

法定代表人:赵川,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川,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颖,广东联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丘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女王布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早禾坑工业区****801(宇翔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7186858D。

法定代表人:曾青,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雨倩,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琼花,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女王布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粵0303民初15324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赵川曾为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涉案商标设计,因个人原因将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交由曾青经营,但在此之前一直由赵川与曾青二人经营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涉案的包装箱、收款收据等均是在其经营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印刷及未使用完毕,而在此次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购买行为中刻意指定要求使用带有涉案商标的包装箱,涉嫌恶意引诱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使用剩余带有涉案商标的外包装的行为。

二、一审判决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赔偿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不当,判决赔偿金额过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该类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有关的消费者。

本案女王布落投资公司销售的涉案商标标识的商品受众实际上较为特别,正是因为赵川曾经在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处担任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清楚了解涉案商标标识的商品主要用于房屋样板间、展厅的装饰、陈列,供购房者等欣赏房屋的整体布置,装潢、设计风格,陈列商品是何品牌并不是装饰公司所注重的部分,因此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商标并未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不具有显著性。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之规定,侵权行为的后果亦系确定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其它遭受的经济损失,也未证明其商标所具备的影响力和显著性,故一审法院依职权认定的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过高。

三、一审判决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女王布落’的字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也就是说,企业字号应根据其显著性程度在其地域内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而在本案中,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如不能证明相关公众所知,则不能认定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侵权行为而要求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于2016年3月已经合法注册成立,一直在使用其企业名称,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在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四年才起诉要求停止使用企业名称,已说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自成立以来,并未因其使用自身的企业名称行为而造成了市场的混淆。

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予以改判。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辩称:一、一审已经查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实际经营范围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一致,构成同业竞争。

二、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明知“女王布落”、“”是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字号与商标,仍注册相同字号,使用与“”商标相似的标识、文字及包装等,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上诉人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适用法律正确。

三、如果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不办理名称变更,难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号为14440579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使用与14440579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或文字,停止使用qq头像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女王布落”及与其相似的文字;

2.判令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的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女王布落”及与其相似字号;

3.判令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赔偿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200万元整;

5.由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布艺、纺织品、纺织原料的设计与销售、工艺饰品、美术品的设计与销售、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限制项目),2015年4月29日,法定代表人由赵川变更为曾青,股东由赵川变更为曾青、巫丹。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成立于2016年3月9日,主体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装饰品设计与销售、工艺品设计与销售、室内设计、国内贸易、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法定代表人为赵川,赵川为该公司占股100%的唯一自然人股东。

赵川确认其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任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二、2015年6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注册了第14440579号“”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6月6日,核准商品/服务类别为第24类,包括纺织品毛巾、浴巾、被子、床单和枕套、床帏等。

另查,第14440579号“”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14年4月23日。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其在销售宣传、店面及产品上均有使用案涉商标,并提交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微店、淘宝网店、微博界面的网页截图为证。

前述网页截图显示: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淘宝网店的图标为涉案商标,主要销售产品为床上用品;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微店的图标显示为“”标识,与涉案商标的图形部分一致;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微博的图标显示为涉案注册商标。

三、本案被诉侵权事实1.2019年3月7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3836号公证书载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绍松于2019年2月20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自带的手机,打开qq手机应用,登录账号为“15********”的手机qq,点击“联系人”,查看qq账号“21×××10”的用户资料及该账号的“qq空间”,并对浏览的界面内容进行截屏、保存图片,该处公证员将截屏和图片导出打印并附公证书后。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qq账号“21×××10”的名称为“女王布落-艺展中心客服”,其显示的头像图片为,其介绍显示“艺展三期327-329女王布落欢迎定制,联系电话0755-226×****”,其“qq空间”内容显示为床上用品图片。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当庭确认前述公证书载明的qq账号21×××10系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运营的客服账号。

2.2019年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5957号公证书载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双于2019年3月15日在该公证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其自带的手机,打开qq手机应用,登录账号为“5********”的手机qq,查看qq账号“21×××10”的用户资料及与其相关的聊天记录,并对显示的界面内容进行手机截屏,该处公证员将截屏图片导出打印并附公证书后。

该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qq账号“21×××10”的名称为“女王布落客户经理”,其显示的头像图片为,聊天内容显示双方就购买产品进行洽谈,2019年3月4日,qq账号“21×××10”发送文件名为“女王布落-2019年展厅搭毯实拍图”的文件、文件名为“女王布落-陈小姐2019.3.4”的报价清单、外包装、收款收据以及两张快递单号的图片,其中两张快递单号分别为德邦快递7890005624及7890439444的快递。

3.2019年3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9)深南证字第5960号公证书载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该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该公证处公证员来到深圳市南山区,苏木兰从快递员收取了快递单号为7890005624和7890439444的邮包,后公证员确认该包裹密封完整后,将收取的包裹带回该公证处,在该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的监督下,苏木兰对邮包进行拆封,取出物品后进行拍照并重新封存,公证人员将该过程进行拍照打印后并附公证书。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当庭提交该公证书所附封存物,封存物为两个包裹,其中快递单号为7890005624的包裹显示“寄件人赵川,电话0755-226×****,货品名称:日用品,收件人陈小姐,电话153××******,收件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2061号金晖大厦一楼”,该包裹的纸箱外包装标有标识,纸箱内有床上用品,包括被套、床单、枕芯。

4.被告赵川的微信号名称为“女王布落-川教授”。

被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出具的收款收据左上角使用了的标识。

四、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关于被告涉嫌商标侵权的主张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明确诉请保护的是第14440579号“”商标。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侵害商标权的具体表现为:1.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qq上使用了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商标图形相同的标志作为头像;

2.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销售文件的收款收据中使用了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3.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包装盒上使用了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商标图形相同的标识;

4.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微信公众号使用“女王布落”汉字作为微信昵称;

5.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销售文件的文件名中使用“女王布落”,且文件中的显示的图标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注册商标一致;

6.赵川在其个人微信昵称中使用“女王布落”文字。

五、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关于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明知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商号及商标均为“女王布落”,而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企业字号中使用“女王布落”的行为造成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六、其他相关事实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其因本案维权支出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80000元、公证费10000元,并提交编号为(2019)深宏盾民字第0115001号《民事委托合同》、编号为27268961、28888068的律师费发票为证。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案涉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申请调取了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税务发票开具信息以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银行流水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针对争议焦点一。

首先,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系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或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故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有权就侵害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其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其核心在于该种使用能否起到识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作用。

本案中,其一,结合(2019)深南证字第3836号、(2019)深南证字第5957号、(2019)深南证字第5960号载明的内容,可以认定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客服qq账号21×××10销售涉案被控侵权商品(包括床上用品等),案涉(2019)深南证字第5960号公证书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被套、床单、枕芯)系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销售,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子上使用了被控侵权的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二,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其运营的客服qq账号21×××10的头像中使用被控侵权标识,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三,根据(2019)深南证字第5957号中载明的被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客服qq账号21×××10与客户洽谈交易时发送的文件中,其中收款收据左上角使用的标识以及文件名为“女王布落-陈小姐2019.3.4”打开后显示的《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左上角使用了,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对前述标识的使用行为亦属商标性使用,但在文件名称中使用“女王布落”文字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其四,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赵川的个人微信名称使用“女王布落”的文字,因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以及赵川的个人微信进行了商业活动,前述行为系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故不属于商标性使用。

再者,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第24类,包括被子、床单和枕套、床帏等,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虽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不一致,但(2019)深南证字第3836号、(2019)深南证字第5957号、(2019)深南证字第5960号载明的内容显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通过其运营的客服qq账号21×××10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被套、床单、枕芯),且被控侵权产品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可以认定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存在销售床上用品(包括被子、床单等)的产品的行为,其销售产品的范围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相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同时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诉请保护的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标识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其由“”图形及“女王布落”文字两部分组成,经比对,其一,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子上及其运营的客服qq账号21×××10的头像中使用的被控侵权的标识的主要部分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图形部分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其二,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其交易活动中使用的收款收据左上角使用的标识,该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的组成部分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其三,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发送的《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左上角使用的标识主要部分与女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的主要图形部分相同,两者构成近似。

综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箱子上及其运营的客服qq账号21×××10的头像中使用的被控侵权的标识、在其交易活动中使用的收款收据左上角使用标识、在商业交易活动中发送的《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单》左上角使用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混淆,误认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提供的产品系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提供或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前述行为侵犯了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关于争议焦点二。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首先,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成立早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曾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任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川对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字号“女王布落”的使用情况应当知晓;

其次,赵川系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占股100%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离职后注册成立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

再者,虽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实际通过其运营的qq账号销售床上用品,其实际经营范围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存在相似。

“女王布落”的企业字号由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经营已产生一定的影响,“女王布落”的企业字号已经通过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经营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企业商誉存在关联,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使用“女王布落”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存在攀附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商誉的故意,故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女王布落”作为其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关于责任承担。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号第1444057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使用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停止使用qq头像,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因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的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使用“女王布落”行为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属于商标形式的使用,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商标侵权,故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要求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女王布落”及其相似的文字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鉴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要求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及变更后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女王布落”的字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关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要求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在《人民日报》、南方日报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因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未举证证明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行为给其商誉造成损失,故对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的具体金额。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鉴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已提交相关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明,又因公证费无票据予以佐证,故对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诉请的合理开支律师费予以支持,公证费不予支持。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为证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申请调取了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税务发票开具信息以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的银行流水为证,但前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侵权实际获利情况,不予采纳。

鉴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具体利益或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因侵权所受具体损失,综合考虑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商标及企业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确定赔偿金额共计10万元。

赵川系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赵川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其依法应对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第14440579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在生产、销售活动中使用与第14440579号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停止使用qq头像;

二、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女王布落”的字样;

三、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四、赵川应对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一审受理费人民币22800元,由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负担21660元,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负担1140元。

二审期间,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一是涉案微信、QQ的头像截图,以证明已将涉案标识的头像变更;

二是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销售陈列商品的图片,以证明其销售的商品实际上没有涉案商标的LOGO和“女王布落”的名称。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对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代理人当庭用手机搜索微信“queen727729”用户,显示有“女王布落Queenhome客户经理”字样,该“女王布落Queenhome客户经理”个性签名显示“女王布落Queenhome艺展中心三期327-329”,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据此认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并没有停止侵权。

本院认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为打印件,不足以证实其已全面停止相关被诉侵权行为或者其销售商品上不存在被诉侵权标识,且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封存物及经可信时间戳认证的销售商品图片上均显示有被诉侵权标识,故本院对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不予采信。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证据1至4为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青获得奖项复印件,以证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在原创设计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证据5至9为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与客户纳沃佩思、再造(南昌万科世纪水岸项目)、上海璧煜、进化生活的设计师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附件,以证明客户设计师采购下单时混淆,误将订单下到女王布落设计公司。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利用两公司名称字号相同,给客户造成的混淆而非法获取定制加工订单。

证据10至14为QQ3234233062、QQ827327329、QQ21×××10、微信×××、微信×××截图,以证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仍在侵犯商标权。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至4真实性无法核实,且所涉奖项在相关的领域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力,以及这些奖项是个人获得,并不能造成与涉案的商标或者是“女王布落”的企业字号形成紧密关联性。

证据5至9对于所涉的聊天对象是否是客户真实身份不能确认,聊天记录所涉及的订单是否实际交易成功,是否实际对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权利产生了侵害后果不能证明,关联性存疑。

对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二审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认为证据1至9真实性无法确认,且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一审已提交相关部分证据,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不予认定。

证据10至14中,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部分QQ、微信账户头像已变更,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指控其继续使用“女王布落”文字构成商标侵权,鉴于一审已对该使用“女王布落”行为已作出认定,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亦未对此提出上诉,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辩解,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对被控侵权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无异议,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是否存在引诱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使用带有被控侵权标识包装箱行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使用“女王布落”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适当的问题。

根据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一审提交的公证书、经可信时间戳验证的网页证据等证据,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上使用了被控侵权标识,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存在引诱行为,结合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在运营客服QQ账号头像、收款收据、销售单等处上均使用了涉案被控侵权标识,说明其存在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主观故意,本院对其系受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引诱使用带被控侵权标识包装箱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

第14440579号“”商标权利人系女王布落投资公司,赵川不论其是否参与了该商标设计,其在另行成立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后都不应使用第14440579号“”商标,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应对其侵犯涉案第14440579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成立早于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两公司同在深圳市区域内且实际存在竞争关系,赵川也曾在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任职。

赵川成立女王布落设计公司时,明知“女王布落”的企业字号经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经营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仍使用“女王布落”作为其企业字号,有证据证实已经引起消费者混淆,使人误认为女王布落设计公司销售的系女王布落投资公司的商品,其攀附女王布落投资公司商誉的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不成立,一审判令女王布落设计公司停止使用“女王布落”作为企业字号并无不当。

至于女王布落投资公司主张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使用“女王布落”文字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使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一审实际已将其纳入字号使用进行规范。

关于一审判赔金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未能提交其因侵权受损或者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侵权获利的证据,一审综合考虑女王布落投资公司涉案注册商标及企业知名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维权合理开支等因素,其中也包括了侵权主观故意、侵权行为造成相关公众实际混淆程度,确定女王布落设计公司、赵川赔偿女王布落投资公司10万元,尚未失当。

女王布落设计公司上诉所称赔偿金额过高之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女王布落设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女王布落(深圳)设计有限公司、赵川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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