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12民初10852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婉,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艺彬,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金桥超市伊庄加盟店,住所地铜山区伊庄镇商业街。
经营者:陈建华,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金桥超市伊庄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4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