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09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8672E。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天泽食品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罗鸣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GQM1G41。
经营者:杨放。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天泽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