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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4272号
案件名称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4272号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光文路**。

法定代表人:王中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张向飞,宁波市鄞州盛飞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田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王广,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第******v> 法定代表人:葛东风。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娃娃公司)与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欧杜纳塔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环球娃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洋、张向飞,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炎军、王广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环球娃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ZL20182160××××.7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儿童安全座椅;

2.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毁库存儿童安全座椅成品、半成品以及专用制造模具;

3.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赔偿环球娃娃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4.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环球娃娃公司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共同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行为。

事实和理由:环球娃娃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9年6月7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160××××.7,目前该专利有效。

环球娃娃公司经调查发现,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制造并大量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遂通过与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售人员QQ聊天及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公证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一件。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故环球娃娃公司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环球娃娃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没有法律依据。

3.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只是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并无生产行为。

4.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主观上不具备抄袭环球娃娃公司专利的故意与时间,也无侵权的主观恶意。

5.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的行为并未给环球娃娃公司带来实际损失,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系外贸出口企业,涉案产品从未在国内销售。

6.即便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侵权,时间极短,获利甚微。

7.涉案专利在产品中贡献度低,仅系拉伸装置。

8.因行业状况持续低迷,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已面临破产。

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9月29日,环球娃娃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车用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7日,专利号为ZL20182160××××.7。

2020年7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第4526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该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包括椅背和设置在所述的椅背上的头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椅背与所述的头枕之间设置有用于使所述的头枕沿竖直方向运动的导向机构,所述的椅背沿竖直方向间隔开设有多个档位孔,所述的头枕的后端设置有档位调节机构,所述的档位调节机构包括调位杆、安装板和定位销,所述的调位杆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的头枕的后端,所述的安装板固定在所述的头枕后端的下部,所述的定位销可前后水平移动设置在所述的安装板上,所述的定位销的一端穿出所述的安装板后伸入其中一个所述的档位孔内,所述的安装板与所述的调位杆之间设置有用于控制所述的定位销前后移动的斜拉组件;

当处于锁定状态时,所述的定位销位于所述的其中一个所述的档位孔内,所述的头枕相对所述的椅背固定;

当调节所述的头枕高度时,向上拉动所述的调位杆,所述的斜拉组件带动所述的定位销脱离所述的档位孔,所述的头枕可相对所述的椅背上下移动。

权利要求6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位杆的上端固定有调节块,所述的头枕后端的上部设置有操作槽,所述的调节块可上下移动设置在所述的操作槽内,且所述的调节块的后端设置有供手伸入的操作空间。

权利要求7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机构包括两个对称设置在所述的椅背上的第一竖槽和两个对称设置在所述的头枕后端的第一导向轴,两个所述的第一竖槽分别位于所述的档位孔的两侧,每个所述的第一导向轴穿过所述的第一竖槽后固定有第一限位件。

权利要求8为: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车用儿童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导向机构还包括设置在所述的头枕上的第二竖槽和固定在所述的椅背前端的第二导向轴,所述的调位杆上设置有竖向的通槽,所述的第二导向轴位于最顶部所述的档位孔的正上方,且所述的第二导向轴依次穿过所述的通槽和所述的第二竖槽后固定有第二限位件。

说明书【0027】段记载了斜拉组件包括拉板、连接销和复位弹簧,拉板固定在调位杆的底端,且位于安装槽内,拉板上设置有前后贯穿的第一滑槽,拉板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与第一滑槽连通的行程槽,行程槽自下而上朝前倾斜设置……连接销穿设在定位销上,且连接销的每一端穿过第二滑槽和行程槽后伸出拉板,复位弹簧设置在拉板的上端与安装槽的上端之间,复位弹簧用于使拉板保持向下运动的趋势。

2019年10月28日,环球娃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广泽在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电脑登录账号为×××84、昵称为“GLOBAL+GLOBAL”的QQ软件,QQ聊天记录显示,该QQ号用户向QQ账号为23********、昵称为“上海Odona**兒童安全座椅”的QQ号用户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儿童安全座椅一件,并向支付宝账号为“×××@odonata.com.cn”、名称为“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账户转账货款370元(含运费30元)。

该聊天记录还显示盖有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同日,公证人员代某收取了运单号为262883279851顺丰快递包裹一件。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毛广泽对包裹内的产品现状,安装后的产品状况、包裹拆封前后的状况进行了拍照。

2019年10月30日,浙江省宁波市××公证处出具了(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7790、7791号公证书。

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含被诉侵权产品儿童安全座椅一件,安全座椅布套上标有“欧杜纳塔?”、“odonaTa?”标识,骨架背部标注产品型号“Fr01”;

标有“odonaTa”标识及产品型号“Fr01”的使用说明书一份,在说明书的背面底部标注“制造商: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区纪翟路1525弄109号第11幢4层405室”、“生产商: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高桥街道高桥大道1750号5幢4楼”;

盖有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票专用章的收款收据一张。

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箱子上标注“型号:雅骑士D600”、“北京荣福盛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地址等信息。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发货销售。

环球娃娃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6、7、8作为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经比对,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前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嘉兴欧杜纳塔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既不相同也不等同,具体区别为:1.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销可前后水平移动设置在所述的安装板上”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定位销是设置在调位杆底端,只是安装时通过安装板上通孔,两者安装方式不同,所需要的安装板模具不同;

2.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斜拉组件”的技术特征,斜拉组件为功能性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斜拉组件结构中连接销与定位销一体结构设置的方式,安装更方便,成本更低;

3.被控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斜拉组件位于“所述的安装板与所述的调位杆之间”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中斜拉组件位于调位杆的下端,并没有位于安装板与调位杆之间。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庭审中陈述:1.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使用的“欧杜纳塔”、“odonaTa”商标系案外人许可其使用;

2.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与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曾就儿童安全座椅有过短暂合作。

另查明,支付宝账号×××@odonata.com.cn实名认证为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再查明,嘉兴欧杜纳塔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儿童安全座椅及配件、背带的组装、生产;

服装、鞋帽、橡塑制品、玻璃制品、文具、体育用品、五金交电、汽车用品、电子元器件、皮革制品、工艺礼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模具的销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上海欧杜纳塔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从事儿童安全座椅及配件、背带的组装生产,服装鞋帽、橡塑制品、玻璃制品、文具、体育用品、办公用品、家具、五金交电、汽车用品、电子元器件、皮革制品、工艺礼品、纺织品、日用百货、模具的销售,创意服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又查明,环球娃娃公司就同一被诉侵权产品在本院提起三案专利侵权诉讼,为包括本案在内的诉讼维权进行了公证,并聘请专利代理师出庭,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

上述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收费收据、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公证书、公证实物等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2160××××.7的“一种车用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环球娃娃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若侵权成立,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与被诉侵权产品之间进行比对,即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所具备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专利的技术特征。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针对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主张的区别1,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定位销可前后水平移动设置在安装板上。

被控侵权产品中调位杆底端设置有第一滑槽,安装板上垂直固定了设有安装腔的安装柱,安装柱的侧壁有顶端开孔至安装板底面的滑槽。

经比对,定位销穿过调位杆底端的第一滑槽并安装于安装板上的安装腔内,即定位销通过安装于安装腔内的方式设于安装板上。

同时,安装腔为定位销提供移动空间并起到导向作用,使得定位销沿着安装腔的轴线进行前后水平移动。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定位销可前后水平移动设置在所述的安装板上”的技术特征。

针对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主张的区别2,本院认为,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功能性特征,是指对于结构、组分、步骤、条件或其之间的关系等,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或者效果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即可直接、明确地确定实现上述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的除外。

对于涉案专利中的“斜拉组件”,是通过其在发明创造中所起的功能进行限定的技术特征。

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斜拉组件是用于控制定位销前后移动的功能,但是实践中关于该斜拉组件的实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仅通过阅读该权利要求书,尚不足以直接、明确地确定其实施方式,故本院认为“斜拉组件”系功能性特征。

其次,对于“斜拉组件”这一功能性特征的理解,应当根据说明书、附图中记载的实现该功能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作为依据,与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说明书【0027】段记载了斜拉组件包括拉板、连接销和复位弹簧,拉板固定在调位杆的底端,且位于安装槽内,拉板上设置有前后贯穿的第一滑槽,拉板的两侧分别设置有与第一滑槽连通的行程槽,行程槽自下而上朝前倾斜设置,连接销穿设在定位销上,且连接销的每一端穿过行程槽后伸出拉板,复位弹簧设置在拉板的上端与安装槽的上端之间,用于使拉板保持向下运动的趋势。

再次,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具备上述除“连接销穿设在定位销上”以外的技术特征,双方对此无异议。

关于涉案专利中“连接销穿设在定位销上”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为连接销与定位销是一体结构设置。

连接销是穿设在定位销还是与定位销一体结构设置在技术内容上并无实质性差异,都是将连接销与定位销连接在一起,使得斜拉组件在运动过程中可以通过连接销带动定位销随之运动,从而实现斜拉组件带动定位销与档位孔脱离、定位销向后运动。

综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中对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斜拉组件”对应的具体结构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了控制定位销前后移动的功能和效果,且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

综上,本院认为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相应结构、步骤特征与涉案专利中“斜拉组件”对应的具体特征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故嘉兴欧杜纳塔公司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针对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主张的区别3,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了斜拉组件位于“所述的安装板与所述的调位杆之间”。

被控侵权产品中斜拉组件包括拉板、连接销和复位弹簧,其中拉板固定在调位杆底端,复位弹簧设置在安装板端部的空槽内,连接销的两端穿过拉板上的行程槽后伸出拉板。

经比对,斜拉组件位于调位杆下端,双方对此均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拉板、连接销和复位弹簧均处于安装板下端面以上的空间内,即处于安装板与调位杆之间,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斜拉组件位于“所述的安装板与所述的调位杆之间”的技术特征。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环球娃娃公司主张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此,本院认为,侵权产品系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发货销售,货款支付至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支付宝账号,由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收款。

同时,侵权产品的说明书背面底部标注制造商为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及其注册登记地址,生产商为嘉兴欧杜纳塔公司及其注册登记地址,在侵权产品和说明书中标注了案外人许可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使用的注册商标“欧杜纳塔”、“odonaTa”,以标识侵权产品来源,结合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经营范围,嘉兴欧杜纳塔公司陈述其与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就儿童安全座椅曾有过短暂合作以及两者的企业字号亦相同,由此可见,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相互关联,通力合作,在主观上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共同的追求,两者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环球娃娃公司据此要求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停止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嘉兴欧杜纳塔公司虽抗辩其仅系销售商,然未提交证据证明产品来源,本院也注意到涉案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有北京荣福盛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产品型号等相关信息,但该外包装标注的产品型号与侵权产品型号不同,尚不足以证明侵权产品系由案外人北京荣福盛科技有限公司制造,故该抗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至于环球娃娃公司要求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停止许诺销售侵权产品的主张,因其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环球娃娃公司要求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半成品及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半成品尚有库存,及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持有上述模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赔偿。

”本案中,环球娃娃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在被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或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或可以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环球娃娃公司亦明确要求适用法定赔偿,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规模、范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影响、涉案专利的授权时间、类型、创新程度、环球娃娃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以下事实:1.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为2018年9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6月7日;

2.环球娃娃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仅为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销售的侵权产品1个,单价340元;

3.嘉兴欧杜纳塔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公司实施了制造、销售侵权行为;

4.环球娃娃公司就同一侵权产品在本院提起三案专利侵权诉讼;

5.嘉兴欧杜纳塔成立于2018年12月6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上海欧杜纳塔成立于2015年3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

6.环球娃娃公司为本案维权进行了公证,并聘请专利代理师出庭,支出了一定人力财力。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82160××××.7的“一种车用安全座椅的头枕调节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由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417元,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383元。

原告宁波环球娃娃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嘉兴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欧杜纳塔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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