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04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峰,江苏天哲(淮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万豪店,住所地盱眙县金源北路**万豪国际商业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4D。
法定代表人:涂明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露莹,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凯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王庄路**div>法定代表人:洪子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遵明,该公司品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雪梨,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江苏万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万豪店、山东凯沙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1月2日以双方正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