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12民初345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中路**院**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551385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美(特别授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姣姣(特别授权),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谭世凡,男,199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谭世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即请求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000元,后又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唐 琳审判员 王文利审判员 武春毅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尹俊书记员周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