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民终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中阳,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纲,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扬州市江都区凤娇千家惠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家惠百货超市)因与被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宏联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对此千家惠百货超市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宏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民初12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