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4民初2556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海区好又新超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卡。
经营者:凡林波。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海区好又新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