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92民初9884号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大道****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坪坝区明菊餐馆,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附**,注册号:500106605832082。
经营者:王明菊。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坪坝区明菊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