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305号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四川川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什邡市方亭楚湘纯味鸭脖店,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什邡市方亭丰收路**铺面)。
主要负责人:许安凤,该店经营者。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什邡市方亭楚湘纯味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
2020年11月10日,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3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2020年11月16日,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