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945号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仁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金铭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徐瑞,经理。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金铭汇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深圳市仁清卓越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