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138号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恒阳汽车用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自主申报)。
投资人:郑伟南。
原告陈业正诉被告广州恒阳汽车用品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ZL**************、“一种车载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年*月**日以已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业正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业正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