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915号之一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韬,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昊,上海盾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绘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淳柯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是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袁杨书 记 员 袁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