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294号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村金川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施格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熙,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掬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室。
法定代表人:刘庆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武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掬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专利号为ZL**************、名称“一种铲齿机”。
本院于**19年*月**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于**20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莞市智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