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236号原告:薛令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汶上县恒明水暖器材店。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汶上县恒明水暖器材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潍坊玖一卫浴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对涉案名称为“卫浴混水阀(方体)”(专利号:201330312532.5)外观设计专利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外观设计处于权利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处理结果为依据,本案符合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