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号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立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升锦,男,199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升锦、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于2021年3月2日收到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安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祁 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