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208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宠珍,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永欣发平价超市,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清宁路彩煌工业区****铺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L914980027。
负责人:龚志云。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永欣发平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逾期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