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终3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张雪儿,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郭玖林,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龙金,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经营者:陈新,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新,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雨,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摩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宁果麦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果麦公司)、柳州市城中区椰妹步行街餐厅(以下简称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16日组织庭询进行了审理。
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金龙、曾晓峰,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兴宝到庭参加询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驳回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椰妹”店铺整体营业形象未构成具有显著特色的装潢,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
黎族传统文化及椰子元素的装潢是同类椰子鸡特色餐饮店等餐厅惯常装潢风格,不具有创造性,不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二、涉案装潢并未形成一定影响力。
2017年至2019年多个媒体对“椰妹”餐厅进行报道均为推广性宣传,且与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椰小婉”品牌的经营区域不存在重叠之处。
一审法院认定“椰妹”餐厅的装潢具有影响力没有事实依据。
三、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一直致力于经营“椰小婉”品牌,不存在故意借用“椰妹”品牌影响力、试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
四、一审法院判赔20万元金额过高,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广州椰小婉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州摩能公司不存在帮助侵权行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一、椰妹椰子鸡餐厅整体营业形象风格独特,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装潢,虽然该装潢以黎族民间风俗文化特色为设计元素,但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均经过精心设计,有自己独特的风格,构成显著的整体营业形象。
二、椰妹椰子鸡餐厅的装潢已经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的影响,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椰子鸡餐厅的装潢与椰妹椰子鸡餐厅装潢高度相似,广州椰小婉公司存在“搭便车”的主观恶意,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广州椰小婉餐厅面积390多平方米,规模较大,且地处繁华商圈,至今仍在经营,结合广州椰小婉公司的主观恶意,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广州椰小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在椰小婉餐厅门头、餐厅装潢、菜单、餐具、员工服饰、广告灯箱、宣传物料上使用与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椰妹”注册商标相似的品牌标识;
2.广州椰小婉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相同或相似的餐厅门头标识、餐厅宣传语、餐具、菜单、广告灯箱、砍椰亭、地砖、灯饰、空间造型等店面装潢及布局;
3.广州摩能公司立即停止为广州椰小婉公司运营“椰小婉”微信公众号的帮助侵权行为,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删除公众号上所有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
4.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连带赔偿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因商标权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
5.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连带赔偿柳州椰妹餐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30万元;
6.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连带赔偿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柳州椰妹餐厅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共计23090元;
7.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向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公开赔礼道歉,在《广州日报》《南方日报》《羊城晚报》主要篇幅刊登道歉声明;
8.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权利的情况(一)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的主体、注册商标以及经营情况。
南宁果麦公司系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新,股东为陈新、陈静,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等,经营场所位于南宁青秀万达广场****。
2017年2月10日,南宁果麦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椰妹”图文商标,后该商标经核准注册,注册号为第22797350号,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餐厅、饭店等,注册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后南宁果麦公司向陈新出具《商标使用许可授权书》,明确授权陈新在中国大陆排他许可使用南宁果麦公司持有的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且授权陈新对上述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等,许可期限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
陈新注册成立了7家个体工商户经营“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依次分别为南宁青秀万达店(2017年4月开业)、柳州城中万达店(2018年1月15日注册成立)、柳州五星商厦店(2018年6月20日注册成立,由柳州椰妹餐厅经营)、湛江万达店(2018年7月9日注册成立)、广州白云万达店(2018年12月17日注册成立)、广州增城店(2018年12月26日注册成立)、玉林大润发店(2019年1月2日注册成立)。
(二)“椰妹”系列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进行宣传及所获荣誉的情况。
1.相关宣传情况。
2017年5月,广西电视台新闻在线栏目播出了其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进行专访的视频;
微信公众号“餐谋长聊餐饮”“餐谋长品牌策划”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的宣传文章,讲述了该品牌的策划、形成过程。
2017年6月,《南宁日报》综合新闻版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南宁青秀万达店)的推广文章。
2018年1月,微信公众号“赏味龙城”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柳州城中万达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8年3月,红餐网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的推广文章,文中对该品牌的创立过程、创业团队进行了介绍,并对该品牌运营总监张长全进行了专访报道。
2018年8月,《湛江晚报》美食版报道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湛江万达店)开业的消息;
微信公众号“湛江日报”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湛江万达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微信公众号“赏味龙城”“柳州发布”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柳州五星商厦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8年12月8日,微信公众号“椰妹”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进驻玉林大润发)的宣传文章。
2019年1月22日,微信公众号“玉林日报微报”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玉林大润发店)开业的宣传文章。
2019年2月11日,微信公众号“广州白云万达广场”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广州白云万达店)进驻广州的宣传文章。
2019年4月,红餐网、南国早报网分别发布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的宣传文章。
上述大部分宣传文章、视频中反映了“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门店的店铺装潢。
2.所获荣誉情况。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于2017年4月获得招商银行主办的“30th和你一起红”活动“人气美食推荐餐厅”称号。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获得了南国早报、南宁餐饮行业协会主办的2017年度、2018年度南宁食尚新榜”必吃餐饮品牌”称号,以及柳州市广播电台、柳州赏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办的2018第一届柳州年夜饭大赏“年度推荐餐厅奖”、2019第二届柳州年夜饭大赏“最受消费者喜爱餐饮奖”。
“椰妹”原生态椰子鸡在2019年大众点评必吃榜城市必吃菜椰子鸡品类中,位列广州市排名第二(广州白云万达店)。
(三)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诉请保护的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情况。
柳州椰妹餐厅主张其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是指整个餐厅的装饰装修的整体形象,并提供了(2019)桂柳证字第2929号公证书,显示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特征具体表现为:1.店铺外门头招牌为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文字均为白色),店铺外左侧设有“砍椰亭”区,挂有“现砍椰青”文字及图案挂旗,“砍椰亭”左侧有灯箱,灯箱内上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中部为手拿椰青倒椰子水进锅里的照片,下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白色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店铺外右侧门头标有白色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下方等位区有灯箱,灯箱内有黎族鲜花姑娘插画图案,店铺门面还摆放有“真椰子不兑制”宣传语的宣传牌。
2.店铺内过道上方天花均使用原木色灯罩吊灯,店铺内地砖均为黑色底色加红、蓝、黄、粉的色彩及多图案的花纹。
店铺内用餐区有竹拱门造型区、鸟笼状造型区、绿植竹排围绕区、墙边区及其他用餐区。
竹拱门造型区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吊灯上的黎锦呈现多色彩、条纹状中有细花纹式样;
绿植竹排围绕区的竹排设计为每排竹子上均有若干个洞,里面种有小型绿色植物,该区餐桌上方天花使用了竹横条造型及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上述横条造型吊有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墙边用餐区上方天花或使用了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或使用了大幅黎族花纹图案的长布作装饰,长布呈现多色彩、不规则花纹式样,同时使用了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其他用餐区天花使用了原木色并伴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装饰的灯罩吊灯。
3.店铺内多处墙壁分别有黎族跳舞姑娘(四个造型)装饰图案、抱椰子黎族姑娘墙画、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墙画及沙画墙面(以花草、鸟为造型)。
店内一墙面为木桩灯光墙造型,其中灯光造型内容为字母“YEMEI”。
店铺内备餐柜的柜门、抽屉上使用了人形纹图案,背景色为黑色,人形纹主体为红色,伴有黄色、青色图案。
4.店铺内餐椅图案为白色底色配蓝色、淡红色图案。
餐具碗、杯子、勺子上均印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餐具碗内及碟中央均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漏勺、汤勺勺柄为藤制、较长。
5.菜单采用四页折叠版面,菜单外版面即正面为黑色底色,左上角标有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下方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该版面中央大篇幅印有“黎族鲜花姑娘”造型图案,下方有绿色色块,色块由三角形和长方形组成,上面标注了桌号、下单人等信息;
菜单内版面为二页,均为白色底色,从内至外、从左至右依次载有“椰子鸡锅底”“必点”“开胃小菜”“秘制煲仔饭”“养颜珍菌”“农家豆制品类”“有机鲜蔬”“养生粗粮”“丸滑/肉类”“拼盘组合”“超值套餐”“新鲜椰青/果饮/椰奶”“椰子冰淇淋”“饮料酒水”等品类标题及具体菜品,标题为黑底玫红色文字,各标题下罗列的菜品文字为绿色,其中“秘制煲仔饭”标题下附有煲仔饭照片,“新鲜椰青/果饮/椰奶”下附有椰青照片;
菜单内版面在“饮料酒水”品类下附有门店服务员手捧椰青的店铺宣传照,下方标有声明及承诺“真椰子不兑制”以及二维码、“马上优惠!当天可用!”字样。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提交的聊天记录、委托设计合同、效果图及柳州椰妹餐厅宣传文章等证据反映,上述诉请保护的店铺装潢(包括店铺内外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等及上述要素的搭配组合),以及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均系由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于2017年初开始委托案外人深圳市餐谋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委托案外人沈阳帕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后,几经修改后确定形成。
陈新将柳州椰妹餐厅中使用的部分标识、图案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2018年12月5日,国家版权局向陈新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一份,载明的作品名称为椰妹图形,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新,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为2017年2月。
2019年2月28日、2019年5月16日,国家版权局向陈新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七份,载明的作品名称分别为图形(黎族跳舞姑娘)、图形(黎族鲜花姑娘)、图形(抱椰子黎族姑娘)、图形(人形纹图案图形)、图形(地砖图案)、图形(黎族竹竿舞),作品类别均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陈新,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均在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
二、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被控侵权事实(一)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被控侵权情况。
2019年4月8日,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兴宝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当天,该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各一名与谢兴宝来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正佳广场”五楼的广州椰小婉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拍照、消费取证。
后该公证处出具(2019)粤广南粤第6425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予以证明。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1.该店铺外门头招牌为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文字均为白色),门头右侧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
店铺外方形柱子的四面分别有灯箱,其中一面灯箱为手拿椰青倒椰子水进锅里的照片,顶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
一面灯箱为黎族鲜花姑娘图案及较小的椰子树、鸡图案,顶部为玫红色底色,标有横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
灯箱的另外两面为纵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标识。
店铺门口外左侧设有“砍椰亭”区,亭顶有含“砍椰亭”文字的木质牌匾,亭内右侧挂有含“现砍椰青”文字及图案的蓝色挂旗。
门口外右侧摆放有标有“椰小婉”黎族姑娘图的迎宾台,以及标有“真椰子不兑制”宣传语的宣传牌。
店铺外一侧摆放有一大幅宣传牌,该宣传牌左侧左上方标有“椰小婉”图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中部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文字,右下方为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宣传牌右侧标有“真椰子不兑制”文字。
入门处收银台使用了竹片隔墙造型。
2.店铺内过道上方天花均使用原木色灯罩吊灯或原木色并伴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或人形纹等图案装饰的灯罩吊灯,店铺内地砖均为黑色底色加红、蓝、黄、粉的色彩及多图案的花纹,并标有“椰小婉”字样。
店铺内用餐区有竹拱门造型区、绿植竹排围绕区、木质罩笼造型区、墙边区等。
竹拱门造型区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吊灯上的黎锦呈现多色彩、条纹状式样;
木质罩笼造型区的罩笼设计为多根木材纵向排列成类似敞开式鸟笼状,餐桌上方有原木色灯罩吊灯;
绿植竹排围绕区的竹排设计为每排竹子上均有若干个洞,里面种有小型绿色植物,餐桌上方有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墙边用餐区上方天花或使用了木横条造型,木横条造型有多色彩、不规则图案或人形纹等图案装饰,或使用了大幅黎族人形纹等花纹图案的长布作装饰,长布呈现多色彩、不规则花纹式样,同时使用了黎锦吊灯,式样如前述。
3.店铺内多处墙壁分别有黎族跳舞姑娘(四个造型)装饰图案、黎族姑娘喂鸡墙画、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墙画及沙画墙面(以花草、鸟、黎族姑娘为造型)。
店内一墙面为木桩灯光墙造型,其中灯光造型内容为字母“YXW”。
后厨帘布上印有”原生态椰子鸡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
店铺内备餐柜的柜门、抽屉上使用了人形纹图案,背景色为黑色,人形纹主体为红色,伴有黄色、青色图案。
4.店铺内大部分餐桌为原木色家具,大部分餐椅是铁艺家具,其中餐椅图案均为蓝色底色配绿色、黑色、淡红色菱形或不规则图案。
餐具碗、杯子、勺子、蘸料容器木制用具纸巾盒底面上均印有“椰小婉”图文标识,餐具碗内及碟中央均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筷子筒、纸巾盒正面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及“椰小婉”标识。
漏勺、汤勺勺柄为藤制。
5.菜单采用四页折叠版面,菜单外版面即正面为黑色底色,最上方标有“椰小婉”图文标识,下方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该版面中央大篇幅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下方有玫红色色块,色块由三角形和长方形组成,上面标注了桌号、下单人等信息;
菜单内版面为二页,均为白色底色,从内至外、从左至右依次载有“椰子鸡锅底”“必点”“开胃小菜”“秘制煲仔饭”“养颜珍菌”“农家豆制品类”“有机鲜蔬”“养生粗粮”“丸滑/肉类”“拼盘组合”“超值套餐”“新鲜椰青/果饮/椰奶”“椰子冰淇淋”“饮料酒水”等品类标题及具体菜品,标题为黑底玫红色文字,各标题下罗列的菜品文字为绿色,其中“秘制煲仔饭”标题下附有煲仔饭照片,“新鲜椰青/果饮/椰奶”下附有椰青照片;
菜单内版面在“饮料酒水”品类下附有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图案,下方标有“认准椰小婉小心仿冒店”以及二维码、“马上优惠!当天可用!”字样。
关于商标侵权,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南宁果麦公司注册、陈新被许可使用的第22797350号“椰妹”图文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侵犯了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对柳州椰妹餐厅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表现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装潢,包括餐厅装饰装修、宣传标语、餐饮用具、菜单等,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装潢构成相同或近似,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行为;
广州椰小婉公司采用的现砍椰青的形式,以及在欢迎顾客使用“吧唧吧啷”的欢迎语,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认为,广州椰小婉公司使用的“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注册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造成混淆;
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椰子鸡餐厅使用黎族元素,无创造性、显著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同时,“椰妹”椰子鸡餐厅不知名,其装潢不具有影响力,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场所的装潢均标注了自己的“椰小婉”商标及字号,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
(二)广州摩能公司的被控侵权情况。
广州摩能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椰小婉”的头像为包含“椰小婉”图文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的标识,该公众号发布了多篇文章,其中于2019年2月1日发布了文章《“经过100+吃货体验师认证的正宗海南椰子鸡”等你来打卡》,该文章的主要内容为介绍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案涉餐厅,文中使用了与该公众号头像相同的标识,文章包含多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案涉餐厅照片,餐厅的装潢特征与前述一致,文章还包含“吧(ba)啷(lang)吧(ba)啷(lang)是海南原生态黎族部落遇见尊贵客人特有的招呼,意思为很高兴遇见你”“/现砍椰青/小婉的椰子都是由小哥哥现砍,才端上到餐桌的”等内容。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椰小婉”广泛宣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餐厅,发表了大量关于椰小婉餐厅的文章,扩大了广州椰小婉公司的侵权行为和范围,是帮助广州椰小婉公司侵权的行为,与广州椰小婉公司构成对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的共同侵权,其明确在本案中不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存在直接侵权行为。
三、其他查明事实广州椰小婉公司系成立于2019年1月22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经营场,经营场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围包括餐饮管理、中餐服务等。
广州摩能公司系成立于2018年9月6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餐饮配送服务、中餐服务等。
2018年12月4日,广州摩能公司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纵向排列的“椰小婉”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号35086869。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3090元,并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存在以下三个争议焦点:一是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的主体是否适格,二是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是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争点一。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在其诉讼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中已明确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柳州椰妹餐厅构成不正当竞争。
南宁果麦公司是第22797350号商标的注册人,陈新经南宁果麦公司授权,是上述注册商标的排他许可使用权人,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依法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尚在有效期内,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有权就被控商标侵权行为共同提起本案诉讼,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是本案侵害商标权纠纷的适格原告。
关于不正当竞争纠纷部分,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餐厅使用的装潢、现砍椰青的形式以及“吧啷吧啷”欢迎语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品牌的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构成混淆,柳州椰妹餐厅系涉案“椰妹”品牌的椰子鸡餐厅的经营者,有权就案涉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本案诉讼,柳州椰妹餐厅是本案不正当竞争纠纷的适格原告。
陈新同时是南宁果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柳州椰妹餐厅的经营者,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之间存在利益关联关系,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虽就案涉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并提起本案诉讼,但已明确分别在两个纠纷中各自主张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与柳州椰妹餐厅分别是案涉两个纠纷的适格原告,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抗辩不成立,故不予采纳。
关于争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应当根据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等具体情况,在考虑两者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各构成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等基础上,对其整体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其整体或主要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具有市场混淆可能性的,认定构成商标近似,反之则不构成商标近似。
本案中,将被控侵权标识(即“椰小婉”图文标识)与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即“椰妹”图文标识)在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两者均系由文字和图形要素构成的组合商标,整体结构较相似,结合我国使用汉字的习惯,文字部分是上述商标标识的主要识别部分,而“椰小婉”与“椰妹”的字形、读音、含义、字数均不相同也不相似,图形部分的构图虽有一定相似性,但人物图形的整体朝向、发型、服饰等细节有所不同。
因此,被控侵权标识与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两者的主要识别部分即文字部分存在较大区别,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也有一定区别,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予以区分,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综上所述,广州椰小婉公司使用“椰小婉”图文标识不足以造成市场混淆,与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第22797350号注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南宁果麦公司、陈新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争点三。
柳州椰妹餐厅与广州椰小婉公司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经营者,且双方均经营椰子鸡餐饮服务,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柳州椰妹餐厅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及第(四)项的规定。
1.关于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2017年初开始,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委托案外人为包括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案涉餐厅在内的几家“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装潢进行了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及室内装饰设计,并在案涉餐厅中实际使用。
除第22797350号商标标识外,上述装潢设计所使用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等,虽是以黎族民间风俗文化特色为设计元素,但不是对民间特色或者民俗的照搬照用,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设计,形成了自己的独特风格,构成了显著的整体营业形象。
同时,经过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经营推广,包括在广西电视台、《南宁日报》《湛江晚报》及“南国早报”“湛江日报”等微信公众号、红餐网等媒体上多渠道进行宣传,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应当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将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进行比对,可以看出广州椰小婉公司店铺的布置、陈设及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装修风格、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真椰子不兑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有大量与柳州椰妹餐厅相同或近似之处,整体营业形象高度近似。
柳州椰妹餐厅对“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特色装潢的设计和宣传有一定的投入,反映了品牌形象及文化,意在使消费者产生印象,从而起到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作用。
但是,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对地方风俗特色进行选择时,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大量抄袭柳州椰妹餐厅装潢,虽不是所有细节均完全照搬,但其相似度已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因此,广州椰小婉公司主观上具有“搭便车”的意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
广州椰小婉公司辩称柳州椰妹餐厅装潢使用黎族元素无创造性、显著性,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装潢,并提交了介绍黎族的相关书籍、媒体报道、视频、网页,柳州椰妹餐厅店铺式样的地砖淘宝网页、类似灯具的网页及照片,以及广东、广西地区多个椰子鸡餐厅的取证公证书或图片、视频,深圳市餐谋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的餐饮店案例文章,“三个椰子一只鸡”互联网检索图片、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商标及“现砍椰青”商标失效信息等证据以证明柳州椰妹餐厅使用的是通用的黎族文化元素及通用的用具、装饰装修、宣传语等,不是其所特有,没有显著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装潢,是指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并不要求每一个要素或组成部分均有独创性、显著性,只要整体营业形象具有独特风格即可。
即使装潢中使用了一些通用元素,但是对于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表现形式能够体现出独特之处的,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范畴的装潢。
而整体营业形象具有显著性,能够区分服务来源,即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广州椰小婉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证明其证明目的,其提交的广东、广西地区多个椰子鸡餐厅的取证公证书或图片、视频恰恰印证了柳州椰妹餐厅装潢在同行椰子鸡餐厅中具有显著识别性。
因此上述抗辩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
2.关于广州椰小婉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问题。
广州椰小婉公司采用的现砍椰青的形式是一种展示性的现场制售的服务方式,在餐饮行业领域内较常见,虽然广州椰小婉公司使用的包括“砍椰亭”在内的餐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排除“砍椰亭”的装潢特征后,现砍椰青的提供服务的方式本身并不足以造成混淆,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
“吧啷吧啷”在黎族语中有特定的含义,柳州椰妹餐厅及广州椰小婉公司均经营具有海南黎族特色的椰子鸡餐厅,使用具有欢迎之意的黎族语言作为欢迎语属于正常的经营模式,不足以造成混淆,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不成立,因此不予支持。
综上,广州椰小婉公司在其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擅自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广州摩能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停止侵权,即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以及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已明确在本案中仅主张广州摩能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广州摩能公司运营微信公众号名称“椰小婉”与其申请注册的第35086869号商标的文字内容一致,广州摩能公司运营该微信公众号、使用“椰小婉”作为名称的行为本身并未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亦未能证明广州摩能公司在其公众号发布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之外的其他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前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判决广州摩能公司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即能实际满足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主张广州摩能公司停止运营“椰小婉”微信公众号、变更微信公众号名称以及删除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之外的其他有关“椰小婉”餐厅的宣传文章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不予支持。
鉴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未提供证据证明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商誉贬损或相关公众社会评价降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主张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的问题。
鉴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未举证证明其因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因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情况,综合考虑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经营时间、规模及其装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地域、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柳州椰妹餐厅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确定广州椰小婉公司赔偿柳州椰妹餐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为20万元。
广州摩能公司就其帮助侵权行为,对广州椰小婉公司应赔偿柳州椰妹餐厅的20万元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椰小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与柳州椰妹餐厅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相同或近似的装潢;
二、广州摩能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帮助,即删除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
三、广州椰小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柳州椰妹餐厅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广州摩能公司就其中6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30元、保全费3135元,由南宁果麦公司、陈新负担4300元,柳州椰妹餐厅负担430元,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负担7435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柳州椰妹餐厅的整体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
2.广州椰小婉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摩能公司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3.一审判决酌定的20万元赔偿金额是否妥当。
一、柳州椰妹餐厅的整体装潢是否属于有一定影响的装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
根据(2019)桂柳证字第2929号公证书显示,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特征明显:店铺外门头招牌为第22797350号“椰妹”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标识、“原生态椰子鸡”文字(文字均为白色);
店铺外设有“砍椰亭”区,挂有“现砍椰青”文字及图案挂旗等,店铺门面还摆放有“真椰子不兑制”宣传语的宣传牌;
店铺内过道、地砖、用餐区的竹拱门造型区、鸟笼状造型区、绿植竹排围绕区等均有着自身独特的风格;
店铺内多处墙壁分别有黎族跳舞姑娘装饰图案、抱椰子黎族姑娘墙画、黎族男女跳竹竿舞墙画及沙画墙面等;
店内墙面为木桩灯光墙造型,其中灯光造型内容为字母“YEMEI”;
店铺内备餐柜的柜门、抽屉上使用了人形纹图案等;
店铺内餐椅图案为白色底色配蓝色、淡红色图案;
餐具碗、杯子、勺子上均印有第22797350号“椰妹”文字图形商标标识,餐具碗内及碟中央均印有抱椰子黎族姑娘图案;
菜单采用四页折叠版面,菜单外版面为黑色底色,左上角标有第22797350号“椰妹”文字图形商标标识及“原生态椰子鸡”文字,下方标有“三个椰子一只文昌鸡”宣传语,该版面中央大篇幅印有“黎族鲜花姑娘”造型图案,下方有绿色色块,色块由三角形和长方形组成等。
上述装潢系南宁果麦公司、陈新提供品牌定位指导、创意,委托案外人深圳市餐谋长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进行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委托案外人沈阳帕拉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室内装饰设计后,几经修改后确定形成,凝结了南宁果麦公司、陈新的智力劳动的成果,该智力劳动成果应受法律保护。
上述装潢设计所使用的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餐具碗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等虽来源于黎族民间风俗文化元素,但对民间文化元素的选取、组合搭配及图案设计,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
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对柳州椰妹餐厅的整体营业形象进行了经营推广,包括在广西电视台、《南宁日报》《湛江晚报》及“南国早报”“湛江日报”等微信公众号、红餐网等媒体上多渠道进行宣传,“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还获得了多种荣誉,已在相关消费者群体中有一定影响,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装潢的整体营业形象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饮服务联系起来,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柳州椰妹餐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装潢”。
二、广州椰小婉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州摩能公司是否存在帮助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将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进行比对,“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店铺的布置、陈设及图案、色彩、文字等装饰、装修风格、用具式样、菜单、宣传标语在内容和表现形式上与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高度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南宁果麦公司成立于2012年9月18日,2017年2月1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椰妹”图文商标,后获得核准注册。
从2017年初开始,南宁果麦公司、陈新委托案外人为柳州椰妹餐厅的装潢进行了视觉识别系统设计及室内装饰设计,并在案涉餐厅中实际使用。
而广州椰小婉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22日,其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高度模仿“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装潢,广州椰小婉公司“搭便车”的主观故意明显,构成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广州摩能公司在其运营的“椰小婉”微信公众号中发布包含有广州椰小婉公司经营的“椰小婉”原生态椰子鸡餐厅装潢照片及介绍内容的文章,为广州椰小婉公司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帮助,扩大了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亦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一审判决酌定的20万元赔偿金额是否妥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由于南宁果麦公司、柳州椰妹餐厅、陈新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因不正当竞争的获利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柳州椰妹餐厅经营的“椰妹”原生态椰子鸡餐厅的经营时间、规模及其装潢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广州椰小婉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方式、规模、地域、时间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柳州椰妹餐厅为制止不正当竞争所支出的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确定广州椰小婉公司赔偿柳州椰妹餐厅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数额20万元,广州摩能公司就其帮助侵权行为,对广州椰小婉公司应赔偿柳州椰妹餐厅的20万元中的6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广州椰小婉公司、广州摩能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35元,由广州椰小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摩能餐饮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