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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执1236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锦水河街。

负责人:刘孟宽,男,1966年12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执行人: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龙山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孟宽。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是“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

被告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了侵犯原告“好太太”注册商标的商品,具体销售事实详见(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4363号公证书。

二、本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该案件所涉及的侵权商品。

三、就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等总计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整)。

该笔赔偿款应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汇入指定收款账户:青岛银行向阳路支行,银行账号:62×××72,户名:杨乃钦(汇款时须注明“纳利鑫诉玫诚案件和解款”等内容)。

因异地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应按照数额履行付款义务。

四、原告对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发现侵权行为,按照重新侵权追究。

各方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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