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1执1236号申请执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城锦水河街。
负责人:刘孟宽,男,1966年12月9日,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
被执行人: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龙山小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孟宽。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龙源分店、济南玫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民初40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主要内容为:一、原告是“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
被告在经营场所内销售了侵犯原告“好太太”注册商标的商品,具体销售事实详见(2016)聊鲁西证民字第4363号公证书。
二、本协议签订后,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该案件所涉及的侵权商品。
三、就上述侵权行为,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开支及律师费等总计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整)。
该笔赔偿款应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汇入指定收款账户:青岛银行向阳路支行,银行账号:62×××72,户名:杨乃钦(汇款时须注明“纳利鑫诉玫诚案件和解款”等内容)。
因异地汇款产生的手续费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没有按协议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按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告应按照数额履行付款义务。
四、原告对被告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销售侵犯原告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不再追究其赔偿责任,2019年12月31日之后发现侵权行为,按照重新侵权追究。
各方对协议内容予以保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于2020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不申请悬赏执行。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直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