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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农安县农安镇中妍美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吉01民初5270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农安县农安镇中妍美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农安县农安镇中妍美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527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晨阳,吉林中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安县农安镇中妍美妆店,经营场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镇吉林省凤有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下东2门。

经营者:吴剑锋。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农安县农安镇中妍美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余款525元退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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