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636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品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樟坑社区向****710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908K1U。
法定代表人:刘广。
被告:刘广,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品攀科技有限公司、刘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55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52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