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亮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651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亮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宋亮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65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亮华,男,199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茂凤,上海三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亮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有关规定,依法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

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璐旸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亮书 记 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