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3521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
经营者:陈涣城,男,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兴大和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本案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同日,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25元,依法向其退还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