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90号原告:余隽,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大塘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杰,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建伟,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慧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三楼320卡)。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婉婷,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隽与被告中山市慧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
余隽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隽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隽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余隽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