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2执异56号申请人(案外人):沅陵县财政局,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天宁南路**。
法定代表人:杨安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焕喜,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晓晖,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张建城,男,汉族,194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张林林,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系张建城之子。
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镇工业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2565918361L。
法定代表人:陈才保,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奚柏青,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江苏省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张建城与被执行人湖南中金盛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金盛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张建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调解书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将该案指定沅陵县人民法院执行。
沅陵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案外人沅陵县财政局向该院提出不予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调解书的申请,沅陵县人民法院收到该不予执行申请后移送本院审查处理。
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29日进行了听证。
沅陵县财政局委托代理人戴焕喜、唐晓晖,张建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林林,湖南中金盛唐公司委托代理人奚柏青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沅陵县财政局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申请。
本院认为,沅陵县财政局申请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调解书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沅陵县财政局撤销不予执行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调字[2019]第842号调解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