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2753号 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88859U,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自编**。
法定代表人:张丽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小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思垚,女,汉族,1993年1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思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思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思垚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梁思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263元,由原告广州赫斯汀服饰有限公司负担。